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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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
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行业、
市场薪酬水平;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
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
制挂钩。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
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
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负责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组织与人才发展部、财务管理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
度进行具体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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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员的薪酬规定执行。
任的实际工作岗位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固定津贴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独立董事因出
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构成:
(一)基本薪酬:是年度基本收入,仅与岗位价值、市场薪资行情对标挂
钩,不与公司业绩相关指标挂钩考核。
(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是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收
入,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包含财务指标+战略指标)挂钩。原则上绩效薪酬占
年度薪酬(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之和)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福利: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高级管
理团队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
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高级管理人员兼多职的(包括在子公司
兼任岗位或职务),其薪酬标准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确定,不重复计算。
第四章 薪酬发放、止付与追索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度发放,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由公司按月发放;由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
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发放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可以不予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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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如适用)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如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
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
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
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
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六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市场环境和经营
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薪酬体系应与
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通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组织结构调整、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而调整。
第十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
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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