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关 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8 00: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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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版本号:V2026.01     编号:HR01.23     附件数:0         密级:机密
撰写人:鹿炳哲          审核人:侯占军        审批人:许钟民       生效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合法合规、激励与约束并重、短期与长期结合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机制,强化责任落实与风险防控,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促
进公司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事;
    第三条        基本原则:
规定;
效薪酬占比符合监管刚性要求;
引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注公司长期价值;
与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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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决策权限
议批准,并按规定予以披露;
会说明并按规定披露;
配的核心依据。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
员年度薪酬方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兼任该委员会工作组,
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协调日常
事务工作。
  第六条   回避情况
回避表决,不得参与讨论及投票;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对外披露。
  第七条   日常执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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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为薪酬日常执行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完成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数据核算、资金发放、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
入三部分构成,实行差异化管理,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
则上不低于 50%,公司可根据行业特点与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该比例,强化浮动激励
与约束:
月发放,不与当期业绩直接挂钩;
薪酬激励的核心部分;
的长期激励,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任期奖金等形式,必须与
年度及任期考核双重挂钩,考核不合格不得解锁、归属或发放,具体方案由公司相关
部门提交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
  第九条    绩效薪酬发放遵循以下原则:
核数据,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准确、可追溯;
效薪酬应当相应调减,不得上涨;若未按规定调减的,需在审议薪酬的各环节充分披
露具体理由。
  第十条    不同类型董事薪酬标准
务对应的本制度标准执行,董事职务不另行领取津贴;不兼任公司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不领取薪酬;
关。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价值,按照本制度规定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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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薪酬,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考核结果紧密绑定。
  第十二条    薪酬总额决策机制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薪酬总额预算管理,纳入年度人工成本预算统筹
管控。薪酬总额遵循业绩联动、市场对标、合规风控、稳健可控、公开透明原则,薪
酬总额增长幅度原则上不超过公司净利润、营业收入及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对象与周期
  第十四条    考核指标与标准
务指标、业务指标、管理指标及社会责任指标等;
客观性与可操作性。
  考核标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并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核心依据,结
合公司战略目标完成情况、行业对标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薪酬及
中长期激励收入确定与支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薪酬支付
  第十六条    基本支付规则
的)与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不得提前发放;
等个人应承担的款项。
  第十七条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薪酬实行分期递延支
付,递延支付期间,若发生本制度第六章规定应当追索、止付的情形,公司有权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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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尚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依据第六章规定追回已支付部分。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
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按本制度发放;离任不免除递延支付、薪酬追索义务;
若离任后发现其任期内存在违规情形的,仍可按本制度第六章规定追索相关薪酬。
               第六章 薪酬追索与止付
  第十九条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规章制度,
或因履职过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时,公司有权对其薪酬进行追索与止付,该
权利不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退休、职务变动的影响。
  第二十条    针对上述情形,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薪酬;
递延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考核,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一条    追索实施程序
                 第七章 薪酬调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薪酬体系将根据法律法规、经营战略、市场变化、监管要求动
态调整,以适应公司发展需要。
  第二十三条    薪酬调整将参考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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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薪酬与考核专项档案,包括薪酬制度、方案、核算记录、
发放凭证、追索材料、披露文件等,由相关部门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的,以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报股东会批准后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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