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利 得: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8 00: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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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断提高公司经营
管理水平,持续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和《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经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成员(包括内部董事和独立董
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业绩、行业地位相匹配的原则;
 (二)薪酬与个人职责、贡献和绩效相适应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总体薪酬体系、公司其他重要管理和技术人才薪酬相适配的
    原则;
 (四)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五)薪酬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相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考核和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
  (一) 内部董事
  公司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发放相应的薪酬。公司内部董事
同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体系执行;公司内部董事同时担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根据其在公司担任
的具体职务、岗位执行相应的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
  公司内部董事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
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公司不再向
内部董事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公司建立内部董事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
评价,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发放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数额与独立董事承担的职责相适应,
具体发放标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后,按程序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执行。独
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
他法定职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 基本薪酬:公司根据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确定;
(二) 绩效薪酬:以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为基础,与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考核
绩效相挂钩,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三) 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中长期经
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由公司根据
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
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五)公司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
展绩效评价,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项目,剩余部分发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项目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
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或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年薪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薪酬约束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全资子公司兼职的,不得重复
领薪、不得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十三条 在后期审计、清产核资等过程中若发现经营期间存在潜亏或认定存
在资产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对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结
果进行追溯调整,并重新核定薪酬后扣回多发部分。
  第十四条 在内部审计、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时若发现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任期内出现职责内风险损失,或在负责的业务领域因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违反忠实、勤勉等义务或出现重大违规事件,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
大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根据情形轻重追索扣回其当期已发放的部分直至全部薪
酬,或停止未来支付。
  第十五条 对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时,如经核实的公司绩效
状况与评价考核结果出现差异的,据实调整相应年度的薪酬并追索扣回多发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及任期结束后出现违反公
司保密、竞业限制或其他公司限制性条款的,公司有权根据情形严重追索扣回其
已发放的部分直至全部薪酬。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期间通过职位或其他不当方式
获得的不当得利,包括超额薪酬及过度在职消费、非法侵占及转移公司财产等,
公司均有权全额追回。
  第十八条 对于基于错误信息发放或违规发放的薪酬,公司可以追回错误或违
规发放的薪酬部分,包括如下情形:
  (一)公司发生财务报表追溯等情形,导致薪酬核算所依据的财务信息发生
较大调整的;
  (二)经营业绩不实或绩效考核结果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违规或基于错误信息发放薪酬的。
  第十九条 对于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配合公司追索扣回薪酬的,
公司可采取警告、调整工作岗位、司法诉讼等合理有效措施。
  第二十条 薪酬追索、扣回规定同样适用已离职及退休的内部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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