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敖东: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梁毕明-已离任)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8 00: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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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述职人:梁毕明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要求,本人作为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期间曾任职的独立董事(已于 2025 年
进行说明,请予以审查。
  一、基本情况
  本人基本情况:1978 年 1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教授,
硕士生导师,吉林省财务咨询专家、吉林省会计(正)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吉林
省审计学会会长、吉林省公共绩效评价行业协会副会长、吉林省吉财绩效管理研
究中心主任、吉林省企业财务与会计研究中心主任。1998 年 9 月至 2002 年 10
月任长春天诚药业有限公司财务主管;2003 年 4 月至 2003 年 9 月任长春百事可
乐有限公司材料会计;2004 年 9 月至 2007 年 7 月,在长春税务学院攻读会计学
硕士研究生;2007 年 7 月至 2023 年 12 月,在吉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历任系副
主任、系主任、副院长和院长(其间:2007 年 9 月至 2010 年 7 月,攻读东北农
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2013 年 9 月至 2022 年 9 月,攻读吉林大
学会计学专业博士研究生,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7 月任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 年 12 月至今,任教务处处长。2023 年 7 月至 2025 年
  本人已严格遵守独立董事兼职相关规定,原则上仅在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兼职情况符合《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监管要求,不存在兼职过多影响履职的情形。
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利害关系,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联关系、利益冲
      突或其他情形,独立性未受到任何影响。
        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监管部门要求,对自身独立
      性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确认完全满足出任公司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
      未发现任何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能够独立、公
      正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沟通,在召开董事会前主动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会上积极参与讨论
      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会后继续关注议案实施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本人对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会议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
      成票,无反对、弃权和回避的情形,未对各项议案及相关事项提出异议。同时,
      公司对于我的工作也给予了极大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做出独立判断的情况发
      生。
      体情况如下:
                        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情况
      本报告期应
董事             现场出席董事   以通讯方式参   委托出席董   缺席董事会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   出席股东会
      参加董事会
姓名               会次数    加董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次数    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次数
        次数
梁毕明        5     2        3          0     0        否         2
        本人出席会议次数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要求,
      无缺席、无故委托出席情形,切实履行了参会履职义务,不存在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1)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了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18项议案;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召开了3次会议,审议通过3项议案。本人均出席了上述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
      切实履行委员会成员的责任和义务,其中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监
      管要求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
询。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及独董制度改革要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修订完善了《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进一步明确了独立董事的定位、独立性要求、基本职责及特别职权等内容。结合
公司 2025 年度实际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发生情况,报告期内未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未出现需要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3)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的要求,依法、独立行使独立董事职权,主动、有效地履行职责,对公司重大事
务进行独立判断和决策,积极参与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对所议
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切实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本人在 2025 年度任职期内,未发生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形;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未提议召开
董事会会议;未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上述情况均符合公司实际及监管
要求。
  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独立董事,本人高度重视审计监督工作,建立与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审阅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审计计划及审计结果等相关资料,全面深入了解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审计结论的真实准确情况,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切实
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同时,持续关注定期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财务、审计相关事项作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
告编制、审计重点、财务核算等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有效的探讨和交流,督促其
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及监管要求开展审计工作,按时提交高质量的审计报告,维护
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切实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亲自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等相关会议,会前均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利用自
身的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在会上充分、明确发表意见,独
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和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的影响,切实维护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人始终将保障充足履职时间作为有效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基础,严格遵守
履职时间要求,2025年度累计现场工作时长不少于15天,符合监管规定及《独立
董事工作细则》要求。现场工作期间,通过现场参加董事会、股东会等方式到公
司进行现场办公和实地考察,通过与公司经理层、生产、财务等相关人员进行沟
通,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同时还通过
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行
业内与公司有关的报道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为公司的发展和规范
经营提供合理化意见,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会其他董事及管理层之间形成了有效的良性沟通机制,能够及时了解重要经营信
息,知情权得到充分的保障,不存在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干预本人独
立行使职权等情况。公司为本人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供了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必
要的协助,为本人履职提供了便利条件,有效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要
求。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持续关注相关董事会决议执行
情况,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严格监督,重点关注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
易、定期报告、会计政策变更等事项,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报告期内,重点关注
事项如下: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2025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发展需要,交易行为合理,
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原则,且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金额少于全年预计金额,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因关联交易而在业务
上对关联方形成依赖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已
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
定期报告,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本人积极履行年
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职责,对定期报告、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关键事
项、财务数据、披露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充分发表独立意见,保证其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经本人及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公司 2024 年年度
报告及摘要》《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
报告全文》《关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
报告全文》,准确披露了公司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 2023 年 8 月发
                   (财会〔2023〕11 号)及 2024 年
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财会〔2024〕24 号)的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
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审慎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皓”)资质情况及其 2024 年度履
职情况进行了认真审阅。本人认为德皓在执业过程中工作勤勉尽责,严格遵循国
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能够客
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职责。该所具备
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
计机构的要求,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德皓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
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预
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5年半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盈利前景、未来资金使用需求、资产
状况、市场环境等因素,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
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有利于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提振投资者对公司未来
发展的信心。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4
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符合目前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
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执行了股东会、董事会
做出的各项决议,薪酬方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与公司的经营规模、发展阶段相匹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况、运行情况及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进行了检查和监督。
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加强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信息
披露工作公平、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未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
施情况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
  除上述事项之外,在2025年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以下情形:上市公司
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等。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认真行使了独立董事的应有职权,对每
次提交董事会会议、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在此基础上独
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同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
行督促与考察,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以上是我作为独
立董事在2025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
  未来,本人虽已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但仍将持续关注公司发展,希望在
董事会的领导下,公司未来持续规范运作、健康发展,严格遵循最新监管要求,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取得更辉煌的成绩。
                          独立董事:梁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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