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能环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8 00: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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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
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
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行政部、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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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标准
  (一)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岗位职务的,除领取董事津贴外,再
按照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
  (二)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只领取董事津贴,公司不予发
放薪酬。
  (三)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具体金额根据同行业类似岗位市场化薪酬水
平拟定,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审定后发放。
  第七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是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获得的基本报酬及其他补贴、福利和社会保险等,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力、
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季
度和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公司经营效益实现情况、部门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及
个人的工作业绩表现等综合考核确定奖励总额。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
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关的收入,是对中长期经
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以及公司根
据实际情况发放的其他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具体实施需另行制定专
项方案并履行公司有权机构的审批程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
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有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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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
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年发放。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
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
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不予发放年终奖励或津贴,并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或津贴的追索程序: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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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可
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其他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
提交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高
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
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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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
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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