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睿雷达: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8 00: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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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
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
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
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公司的长期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类型:
开发项目;
  (三)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在设立后12个月内的借款视同为对外投资,
依照本制度确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被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及产业链相
关业务,有利于增加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有利于拓展公司主
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以利于提高公司的整
体经济利益;
  (四)必须注重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下属分公司无
权决策对外投资,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外投资。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
东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批准并依法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七)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七)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并依法
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本制度第九条所规定的标准的,由总裁
批准。总裁认为有必要的事项,可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总裁决策并实施投资的,应在决策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等投资事
宜及相关资料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累计计
算,并以前述累计计算金额确定对外投资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
  上述对外投资交易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
权限执行。
  第十四条 董事会经审议认为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投资事宜,应就该投资事宜
作出相应董事会决议,并按相关议事规则召集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股东会、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总裁与决策范围内的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将该投
资事项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其《公司章程》特别约定的外,均不得自行对外投
资作出决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
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
究,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为决
策提供建议。
  第十九条 总裁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
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
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事项做出投资决策。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
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
评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
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所领导的审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定
期审计工作。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由总裁指定的有关部门或人员负责对短期投资提出建议,预选投资机会
和投资对象,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
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
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
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
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定期与董事会办公室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
用及结存情况,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八条 项目小组(具体对外投资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或由总裁根据项目
情况确定的项目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项目负责人初
审。
  第二十九条 初审通过后,项目小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编制可行性分
析报告或投资合作意向书。
     第三十条 总裁或总裁办公会对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或有关合作协议评审通过
后,依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股东会、董事会或总裁授权公
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
或协议须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
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
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五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三十六条 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
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
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三十七条 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
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管理部门应就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
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情况及时向公司总裁报告。项目在投
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增加需
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
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
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十九条 投资管理部门应做好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确保自项目预选到项
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安全和完整。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四十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四十一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办理。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四十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
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
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或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
决策。
  第四十六条 公司原则上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
公司行使监督权。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
规定。
  第四十八条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根据分析和
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控股
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五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
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须遵循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
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的人员,负责就子
公司信息披露事宜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持沟通。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
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
节,公司内审部门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七条 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凡出现以下行为造成公司投资决策失误、致
使公司资产遭受损失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立案调查,并视情节
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履行报批程序,或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四)提供虚假报告和材料、玩忽职守、泄露本公司机密以及其它违规违纪行
为等。
  第五十八条 董事长、总裁或其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投资协
议,或口头决定投资事项,并已付诸实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委派出人员应切实履行其职责,如因失当造成公司投资损失
的,将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
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
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若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进行解释与修订。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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