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理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管
理,规范资金理财的范围、审批流程与权限,防范资金理财的风险,提高资金理
财的效益,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6 号——资金活动》、《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理财业务,主要是指在满足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
及投资性支出后,以暂时闲置的可支配经营资金购买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
理财产品,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获取资金收益的业务,不包含各项业务落地必须
匹配的保证金等存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理财产品,具体包括:
(一)银行类理财产品:银行或理财子公司发行及代销的保本结构性存款、
货币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等产品。
(二)非银类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发行的本金保障型收益凭证、国债逆回购
等产品;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等产品;基金公司发行的债权类基金等产品;
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管计划、债权计划等产品。
(三)其他经董事会批准的理财产品。
不包括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对外股权投资。
第四条 公司进行资金理财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资金理财的审批、实施、披露等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理财资金应当为符合监管要求的自有闲置资金,国家专项补助的资金不得进行理
财。
(二)安全性原则,理财资金投向保本类、风险可控类理财产品,即产品
底层投向国债、银行存款、政策性金融债、同业存单、央票等低风险金融工具。
(三)流动性原则,资金理财须确保不影响主营业务正常运营,理财产品
期限需根据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向期限原则不超过 3 年(含)。
(四)合作机构选择,优先考虑战略合作银行以及规模较大、综合实力较
强、信用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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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金理财的审批权限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审批权限
资金中心每年根据金融及货币市场的整体情况、风险分析、收益率水平等,
制定年度资金理财方案,对投资理财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将年
度理财议案提交公司办公会、党委会、董事会、股东会(如需)审议,并根据国
资监管的要求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其中,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权限审批。
第六条 实施流程
资金中心负责资金理财的日常管理与运作,根据公司审批后的理财方案,
在授权额度及投向条件范围内,制定资金计划,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确定理
财品种、金额、期限等要素,办理业务、合同及印章审批及资金支付审批。与金
融机构签署理财相关协议,并办理认购等手续。
第三章 资金理财项目的披露
第七条 理财项目披露的基本原则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对理财业务进行披露。
第四章 资金理财的风险管理
第八条 资金中心负责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
变动等情况,对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
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审计监察室进行风险再评估。
第九条 资金中心应安排专人,对在执行理财项目的执行状况、预期收益、
存在风险等,结合当前理财市场形势进行分析,明确理财项目风险状况及预案,
出现异常情况需及时向公司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
公司损失。
第十条 资金中心应安排专人负责资金理财项目的日常管理与监控,做好
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并建立资金理财备查账,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
足额到账。
第十一条 资金中心负责实时关注政策变化并了解相关政策影响,及时掌
握市场动态,据此及时调整理财策略和方向。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室对理财业务进行日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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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制定各自资金理财
管理办法,并报资金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授权资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原陕鼓动力发[2022]110 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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