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视传媒: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8 00: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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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工作,促进企业持
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视传媒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薪酬管
理制度,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
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
以披露。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支付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
酬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其中绩效薪酬比例不低于年
薪总水平的 60%,年薪总水平为当年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与
任期激励收入之和。
     第八条 薪酬水平应参照市场发展、行业水平,结合公
司经营业绩情况与长期价值导向综合确定,与经营业绩相联
动。
     第九条 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其薪酬根据所任具体职务,按照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相关制度要求执行,由股东会审议确定。
 (二)独立董事
  公司制定独立董事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确
定,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任期激
励收入三部分组成。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确定,定期进行核定,不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采用按月支
付方式。
用按月预发与递延支付相结合的方式。
  (1)按月预发:按月预发部分绩效薪酬,但不得全额预
发。在年度薪酬清算时,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按多退少补
原则处理。
  (2)递延支付:递延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绩效薪酬的
限一般为 3 年,支付方式可采取平均递延或按 334 比例(即
首年支付 30%、次年支付 30%、第三年支付 40%)执行。
高级管理人员关注公司中长期发展,避免短期行为。在任期
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兑现。
  第十一条 公司规范薪酬分配关系,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与员工薪酬之间的倍数关系控制在 10 倍以内,中层管理人
员薪酬与员工薪酬之间的倍数关系控制在 8 倍以内。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福利性待遇,
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企业年金、
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福利项目的设立与
实施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得在其
他公司(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酬。
          第四章 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发挥股东会、董事
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
配的监督作用。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
溯重述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决策失误、
违规经营投资等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有权止付并追回
全部或部分已支付的绩效薪酬与任期激励收入。对违规违纪
或违反本制度超标准发放薪酬的,按相关规定追索扣回。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内因故意或重
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等被解聘的,其
尚未发放的薪酬不再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悖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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