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6 证券简称:海利得 公告编号:2026-026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减少
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因激励对象离职,将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8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5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无反馈记录。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
查意见》。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
披露了《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
意见书。
工作,授予登记数量为 1,201 万股,授予价格为 3.16 元/股,授予登记人数为
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减少注
册资本的议案》,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相关规定,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 名原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8 万股将予以回购注销,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1,183 万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16 元/股。
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回购注销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注销完成后,此次激励计划已授予未解锁的剩余限制性股票全部
回购注销完毕。
四、回购注销前后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本次因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应对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 18 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1,162,207,220
股 减 少 至 1,162,027,220 股 , 注 册 资 本 将 由 1,162,207,220 元 减 少 至
本次变动前 本次增减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非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93,361,234.00 8.03% 93,361,234.00 8.03%
股权激励限售股 12,010,000.00 1.03% -180,000.00 11,830,000.00 1.02%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056,835,986.00 90.93% 1,056,835,986.00 90.95%
三、总股本 1,162,207,220.00 100.00% -180,000.00 1,162,027,220.00 100.00%
[注]:最终的股份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数据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待股
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
办理回购注销事宜,以及后续公司变更登记等相关事项。本次注销完成后,不会
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本次激励计划因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应对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8 万股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暨减少注册资本事项。
六、律师的结论与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
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回购注
销本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尚待办理相关手续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