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6)第0770号
致: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下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下称《上市规则》)以及《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天元宠物”)的委托,就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下称“本次授予”)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
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的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
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
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正式公布、实施的《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
的了解和对有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
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
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于任何其他用途。本法律意见书不构成对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法律意
见书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本所及本所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本
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
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天元宠物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文件以及天元
宠物就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公告,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本次授予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如下: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虞晓春女士、李安先生、张根壮先生为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虞晓春女士、李安先生、张根壮先生、张中平
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被
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
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下称《管理
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有权确
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定2026年4月16日为本次授予的
授予日。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00人,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4.80万股。
(三)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6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为15.02元/股。
六和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
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审计报告;
见的审计报告;
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4393号)、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
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
生上述情形。
六和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六和律师认为:
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珂 叶乃涛
徐扬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