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五洲特种
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特纸”或“公司”)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
期已届满,华创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
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
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16号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恒奥中心C座5楼
法定代表人 陶永泽
保荐代表人 南鸣、吴丹
联系电话 010-66231936
是否更换保荐代表人或
否
其他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605007
债券代码 111002
注册资本 47,573.00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通波北路1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通波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赵磊
联系人 张海峡
联系电话 0570-856605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4年12月16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4年12月30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华创证券对公司的保荐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尽职推荐阶段;第
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华创证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
范,勤勉尽责地完成了对五洲特纸的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五洲特纸进行尽职调
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华创证券积极配合项
目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机构进
行持续沟通;按照审核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阶段完成了以下工作:
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具《持续督导报告书》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及时将相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并
对外披露。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五洲特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等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发行所需
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的
尽职调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五洲特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
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五洲特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
荐机构沟通,并提供相关文件。五洲特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
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五洲特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
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
相关工作,能够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职责。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五洲特纸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
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五洲特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
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五洲特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五洲
特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