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汇通控股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默、汪洋晹 被保荐公司代码:603409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4〕1746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同意,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币 67,856.04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5 年 3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中银证券”)担任其持
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5 年 3 月 5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在
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
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
下:
一、2025 年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目 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
作计划。 的工作计划。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
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
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 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间,
的,应于修改后五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 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
易所备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 况。
止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说明原因。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表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予以 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披露。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 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
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对上市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其中,保荐机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构于 2026 年 3 月 2 日至 3 月 3 日对上市公司
进行了现场检查。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 高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 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市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规则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
等。 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市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
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控制度。
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
程序与规则等。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况”。
陈述或重大遗漏。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的情况”。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的情况”。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
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处
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
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取措施予以纠正。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 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
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该等事项。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
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
报告的其他情形。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保荐机构于
质量。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 2026 年 3 月 2 日至 3 月 3 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
每年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 现场检查,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有 1
代表人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人参加了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
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
公司利益;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
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
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行专
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机构
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
储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
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于 2026 年 3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
月 2 日至 3 月 3 日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
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关于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理人员是否存在未依法规范运作,未切实保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情 该等事项。
况。
下: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
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核查意见》;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
核查意见》;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核查意见》;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核查意
见》;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确 认 2024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及预 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核查意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
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及延期的核
查意见》。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中银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
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
会会议决议及公告、专门委员会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
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
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
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签字):
陈默 汪洋晹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