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强化薪酬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
平,促进企业效益的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
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二)按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的原则;
(三)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短期和长期相结合、约束和激励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定,明确
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
事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财务中心等相关部门配合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对本制度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和发放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如有)实行
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
第七条 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以董事职务发放津贴,根据其在公
司担任的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薪酬标准领取薪酬,并根据其实际履职情况依照
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
结构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组成。
(一)基本薪酬:按照其在公司内部担任的职务,根据岗位责任等级、能
力等级确定,每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以及个人考核情况确定,占比原
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按照绩效考核周期及考核结
果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采取股票期权、限制
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等另行确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若发生提前解除,如涉及相关补偿情况,公
司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有权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薪酬的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
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及行业薪酬水平变动情况、通货
膨胀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进行调
整。
第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特殊贡献、公司利润完成率、
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
司任职的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
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
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追索范围包括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规行为所获得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若已缴纳税款,
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税款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修改,修订本制度,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后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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