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担保、借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投资、担保、借贷行为,使投资、担保、借贷行为
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规避和减少决策风险,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范的行为包括公司的投资、担保、借
贷行为,公司其他经营行为另行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在作出决策时,遵照
各自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进行,董事会、总经理作出的决
策同时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
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
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五条 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出现不可抗力情形
或者发生重大危机,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
行使符合法律法规、企业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事后向董事会
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董事长空缺或无法正常履职时,董
事会可授权总经理行使上述职权。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事项需
要总经理回避的,原则上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
也可以由董事会临时授权董事长(副董事长)召开专题会议
进行决策并负责。
第二章 投资
第六条 本制度规范的投资行为具体包括:
(一)独资、合资或合作投资设立公司(企业)
;
(二)委托经营或理财;
(三)合作研究与开发项目;
(四)收购其他企业的股权;
(五)购买流通股票、债券、基金、外汇、期货等金融
产品。
第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含购买)、出售、置换实物资产
或其他资产,承包,财产租赁,更新改造等行为时比照投资
行为进行管理。
第八条 公司投资及其处置过程中的交易达到如下标准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应当对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条前款规定。已经按照前款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
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除购买外汇、期货等高风险金融产品外,董事
会有权在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
并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的范围内决定投资及其处置事项。
股东会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临时授权董事会就董事会
权限以上的重大投资及其处置事项进行决策。授权内容应当
明确、具体,并以书面形式做出。
第十条 除购买外汇、期货等高风险金融产品外,总经
理有权在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
并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的范围内决定投资及其处置事项。
董事会可在董事会决策权限以内,授权总经理就总经理
权限以上的公司投资及其处置事项进行决策。授权内容应当
明确、具体,并以书面形式做出。
第十一条 公司购买外汇、期货的投资事项,必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担保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规范的担保行为指公司为他人提供
担保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为他人提供担保,担保事项
需按照决策权限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担保,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会审批。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会有权在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并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的范围内决定担保事项。
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应提交股东会审批。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担保,除应当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
第四章 借贷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规范的借贷行为指公司向金融机构
或法律允许的其他主体借入资金的行为。
第十七条 借贷行为分为短期借贷行为和中长期借贷
行为。短期借贷行为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
款行为,中长期借贷行为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可以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决定公司一切借贷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有权在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并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的范围内决定中长期
借贷事项。
股东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临时授权董事会就董事会
权限以上的中长期借贷事项进行决策。授权内容应当明确、
具体,并以书面形式做出。
第二十条 总经理有权在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并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范围内决定中长期借
贷事项。
董事会可在董事会决策权限以内,授权总经理就总经理
权限以上的中长期借贷事项进行决策。授权内容应当明确、
具体,并以书面形式做出。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在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并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0%的范围内决定短期
借贷事项。
股东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临时授权董事会就董事会
权限以上的短期借贷事项进行决策。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有权在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并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范围内决定短期借
贷事项。
董事会可在董事会决策权限以内,授权总经理就总经理
权限以上的短期借贷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担保、借贷行为如属关联交易
行为,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法律法规、相关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
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原《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担保、借贷管理制度》
(长江电力董发〔2006〕8 号)同时废
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