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投能源: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8 00:24:1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完善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和所属全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
司”)对外经济交往中的合同行为,保障川投能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
司经营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合同是指除劳动合同外,公司与平
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对合同谈判、起
草、审查、签订、履行、变更或解除、归档、监督、检查等行
为的管理。
           第二章   合同的授权
  第四条   公司合同管理实行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授
权委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合同签署管理制度。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分为年度集中授权和专项授权。
对合同金额在一定金额以下的合同,由法定代表人进行年度集
中授权,即每年度法定代表人一次性集中授权总经理或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签署合同;对合同金额在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和涉
及企业重组、资产转让、处置、置换、保险、租赁、借款、担
保、抵押等投资或资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合同,由法定代表
人签署或专项授权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具体授权
金额以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载明金额为准。
  未经法定代表人同意,被授权人员不得将法定代表人的授
权再向其他人员转授权。
        第三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是其业务涉及的合同谈判、起草、签
订、履行、变更或解除的承办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合同立项,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
度要求取得合同所涉事项的批(核)准或下达工作任务的文件、
招标与采购结果及其他证明订立合同必要性的材料;
     (二)按照交易的效益性、安全性、合法性原则,进行或
组织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审查或组织审查合同相对方主体资
格、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
     (三)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明确合同商务条款具体要
求,核实合同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负责合同初审工作,主要包括合同内容是否合规,
是否与协商谈判结果一致,是否与投标文件、比选申请文件、
竞争性谈判文件一致,有无加重公司义务、减少公司权利的情
况;
 (五)确保合同内容完整、资料齐备,发起合同审查会签
流程,负责完成合同签订流程;
 (六)对合同涉及的相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解释;
 (七)履行或组织履行合同,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
负责完成合同变更、解除流程;
 (八)处理合同争议,协助办理合同纠纷案件;
 (九)负责所承办合同的管理,建立合同档案并及时移交;
 (十)履行其他合同承办管理职责。
     第七条   公司法务部是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
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修改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对公司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核;
     (四)负责组织公司合同管理法律业务知识培训;
     (五)负责办理合同纠纷案件;
     (六)负责对所属公司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七)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公司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八)其他合同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司的其他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本部
门职责参加合同评审,对合同的相关条款提出意见和建议,对
合同履行及履行后的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与合同承办部门
和合同审核部门相互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章   合同的谈判、起草
     第九条   公司在对外合同谈判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明确
主要谈判人员,由其统筹负责合同谈判事宜。合同主要谈判人
员应当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十条    合同主要谈判人员在合同谈判前,应当通过不同
渠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必要时通过对谈判对象
进行尽职调查的方式,对谈判对象进行充分的背景和风险分析,
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质情况,即是否为具备有效的工商、税务登记手
续的合法经营主体,合同标的是否符合其经营范围等情况。履
行合同需具备特殊资质的,还应当核验对方资质文件。
  (二)资信状况,即对外经济交往中的诚信、征信、声誉、
涉诉等情况。
  (三)履行能力,即生产、经营、资金、资产规模等情况。
  第十一条    合同谈判:
  (一)合同谈判时,应对对方谈判人员身份及相关佐证资
料进行审查,即是否具备有效的书面授权和权限范围等情况。
  (二)合同谈判的具体内容由谈判各方约定,一般包括合
同主体的名称(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包括产品
标准、验收标准、技术性规定等);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
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
     (三)如在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使用、产生专利、商标、
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情况,应当在合同谈判中,对其要求条件、
归属等问题予以明确。
     (四)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合同谈判过程中的信函、
邮件、图标等书面资料。针对合同谈判过程中可能产生法律约
束力的重要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且注意避免构成要约、
承诺或因缔约过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起草:
     (一)除能即时履行完毕且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外,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经常性对外经济行为,参
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由
合同承办部门与法务部、常年法律顾问共同起草、制定格式合
同。
     (三)起草非格式合同文本或使用外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
由负责该合同谈判的承办部门,负责草拟合同文稿或审查外单
位提供的合同中的业务内容。
     (四)合同必备条款包括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
质量标准或要求、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价款与支付方式或
合作条件、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五)合同文本份数按实际需要确定,但我方至少保证承
办部门存档、财务付款手续留存各一份。
          第五章   合同的审查、签订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前,应当进行以下审查:
  (一)合同承办部门初审。由合同承办部门审查合同文本
是否规范,标的是否明确,责任是否清楚,用语是否准确,内
容是否与合同谈判内容一致,本办法第十二条(四)规定的条
款内容是否完备,是否与相关行业规定冲突以及其他应由承办
部门审查的专业性、技术性内容。
  (二)法务部合法性审核。由法务部负责对合同主体、内
容、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核。涉及重要法律问题时,法务部应当
出具书面意见。
  (三)资金财务部审核。由资金财务部对合同支付方式、
付款进度、涉税事项进行审核,并按照合同要求准备资金。
  (四)其他相关部门会审。需要其他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
进行审查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同时提交相关部门会审。相关
部门应当根据其职责范围签署审查意见。
  (五)重大分歧条款会商。合同承办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审
查意见不一致的,除违反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及公司规章制
度的条款应当根据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调整外,对于其
他条款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合同承办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是否采纳。必要时,合同承办部门可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会商,
并可邀请相关专家对重大分歧条款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提请合同会签审查时,应当提供
完整资料,并保证相关部门有充足的审查时间。
  第十五条   合同的会签。公司合同文本均需由资金财务
部、法务部、业务所属部门进行会签。需要时须公司常年法律
顾问出具《审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   合同的审核。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草案及相关
资料送会签部门的分管领导审核。
  第十七条   合同的签署。公司会签部门的分管领导、总法
律顾问签署审核意见后,按合同签订授权管理规定呈送公司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总经理或其他高管人员审批签署。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用印时,合同承办部门、经办人员
应当仔细核对合同相对方签约人是否为合同相对方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有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或
授权书、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所盖公章是否与合同相
对方名称一致,是否加盖骑缝章,附件是否齐全等。合同相对
方签约人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未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
的不得用印。
  第十九条   合同用印时,经办人员应当注意:
  (一)避免预先在空白纸张或合同上盖章;
  (二)确保拟用印合同文本与审批通过版本一致;
  (三)合同文本达两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四)为便于内部管理,无论合同相对方是否对合同有编
号,公司仍应当对合同进行编号。合同编号采用规则统一、简
明易记、不重不漏、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合同编号并不改变
合同性质和内容。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指定具体承办
人员负责该合同的履行和督促合同相对方的履行。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人员应及时掌握并汇报自己负责的
合同履行具体情况。如公司或合同相对方出现影响或可能影响
该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承办人员应当及时逐级向本部门负责
人和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若有确切证据证明合同相对方有下列情形的,承办人员应
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产生或扩大: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人员应当对合同内容
和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授权
或审批,不得擅自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确需变更、转让或解除
合同的,由合同承办部门将变更、转让或解除的原因形成书面
意见,并按照原合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如在原合同文本上直接进行修改,除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履
行手续外,同一个内容的所有合同文本应当同时全部进行修改,
并在修改处加盖合同各方的印章。
  第二十四条    如合同履行中确因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因
素出现,继续履行该合同,将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合
同承办部门应积极与合同相对方沟通协商,并及时汇报情况、
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查和法务部、公司常年法律
顾问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并按原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变
更、转让、解除。
  第二十五条    合同履行中如出现争议,未经上述规定的程
序处理,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允许擅自答复或以个人或部门名
义向合同相对方出具书面材料。
  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变更、转让、解除等
情况产生的所有相关文件资料,负责该合同履行的承办人员应
当及时进行收集,分类整理,集中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合同到期未能履行完毕或履行过程中出现
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时,合同承办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应
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逐级向上级
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和公司
分管领导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研究,
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合同纠纷协商、调解,应由合同承办部门与法
务部以及常年法律顾问共同进行。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时,应
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如出现一方违约,在经过友好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需要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来解
决的,法务部应及时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提出具体处理建议方
案,经公司审批后按方案办理。
          第七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
同承办人将该合同履行中产生的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完
整地整理归卷,报送本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查;本业务归口
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盖章后,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统一
保管。
  合同归档具体范围包括:
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因合同履行产生的诉讼、仲裁等案卷材料,由公司法务部
整理归档。
  第三十条     公司合同档案借阅、使用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
批准后,由合同档案管理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提供借阅。
借阅人员在使用合同档案时,必须认真保管,妥善阅读,不允
许在档案资料中乱画或涂改。合同档案管理人员在收回档案资
料时,应当进行认真检查。如外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复印公司
合同档案资料,必须经法务部审查同意,报请公司主要领导批
准后,方可予以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合同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必须按照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所有合同档案资料,在未按
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分管领导的批准下,不得随意处置、销
毁和擅自外借合同档案资料。
          第八章   合同专用印章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公司可刻制合同专用印
章,专门用于合同签约、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合同专项
工作。凡涉及合同以外的公司其他经营管理工作,均不得使用
合同专用印章。
  第三十三条   为了明确责任,公司合同专用印章应当指定
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进行管理;合同专用印章的使用应当按照
上述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使用。印章保管人员应当对印章使
用时间、合同主要内容、批准人等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印章使
用人员应当在登记册上签字确认。
          第九章   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一)公司主要领导应当监督、检查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二)公司分管领导应当监督、检查分管部门负责的合同
履行情况;
  (三)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当监督、检查本部门负责的
合同履行情况;
  (四)合同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了解、
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在合同承办人员离职、调离原工作岗位时,
合同承办部门应按照规定对合同承办人员进行合同等相关资料
的移交、监交,加强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公司法务部主要通过合同业务检查、合同信
息统计分析、合同纠纷处理等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合同管理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法务部定期组织合同管理专项检查,并根据情况不定
期抽查,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应按法务部要求报送合同签订
及履行情况。
  各所属公司应确定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本公司的合同归口管
理及情况报送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和所属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应纳入每
年工作年终考评范围。公司和所属公司合同管理人员可采取自
查、相互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公司和所属公司合同规范管
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查找、总结问题,提高合同规范管理水
平。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
行合同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它严重不良后果的以下
行为要及时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照内部制度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真实的签约、履约情况的;
     (三)借合同谈判、履行之便收受贿赂、假公济私;
     (四)采取胁迫、欺诈、诱惑等非法手段洽谈或签订合同;
     (五)签订违法合同、无效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和损害
公司利益的合同;
     (六)未按照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内部决策要求执行或
执行不力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违规经营投
资责任追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所属公司的合同管理,各
所属公司可根据本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
实施细则。所属公司合同中涉及企业重组、资产转让、处置、
置换、担保、抵押、生产经营等类重大合同须依据相关规定及
时报公司履行相关审核、决策、批准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正式执行。
原《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川投能源发
〔2020〕54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合同审批及管理流程图
附件 2: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汇总表
附件 1
       合同审批及管理流程图
附件 2
                   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汇总表
              合同
序   合同   合同        合同   合同         签订   合同   承办   订立   履行
              相对             签订人                            备注
号   编号   名称        金额   类型         时间   期限   部门   依据   情况
              方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川投能源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优秀,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