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睿雷达: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8 00: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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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
间的指定联络人,应当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
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任职培
训证明。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
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董事会秘书执行。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任职条件的说明、
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
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
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秘书的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履职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
和勤勉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
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
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
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
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
     《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对于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第十八条 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后
报请董事长审核,以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为独立董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
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
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为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
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
利。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董事会秘书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日常工作机
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若本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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