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
举。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工作小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总裁办公会等有关部室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报战略委员会;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
报告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报工作小组;
(四)由工作小组组织评审,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
并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的要
求,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