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威股份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周玫芬)
作为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5
年的工作中,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
度,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客观、审慎、公正
的意见,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以
下简称“报告期”)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周玫芬,196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苏州大学商
学院,大学本科学历。苏州市第十二届、十三届、十四届政协委员、民建会员;
年 1 月,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中惠分所合伙人、副所长;2016
年 1 月至 2025 年 7 月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合伙人、副
所长;2025 年 7 月至今任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责人。
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人通过进行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年度自查,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关于独立性的规定,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并已将
自查情况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
二、年度履职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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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按照规定和要求,本人以
审慎负责、积极认真的态度履行职责,相关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1 次年度股东会、6 次临时股东会。本人均积极出席
了上述股东会,认真听取股东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 14 次董事会会议。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均按时以现场或
通讯方式出席,未有无故缺席情况发生。本人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
均投了赞成票。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 6 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委员,均按时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未有无故缺席情况发生。本人对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历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 2 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委员,均按时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未有无故缺席情况发生。本人对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历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本人在历次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均认真阅读会议资料,为审
议决策做好充分准备;在会议召开期间,详细听取管理层的汇报并进行了充分的
沟通,积极参与议案的讨论,利用专业优势和实务经验,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
权并发表独立意见,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报告期内,不存在本人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被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否决
的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召集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符合法定
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 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关于调整 2025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及预计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
董事,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等相关要求,亲自出席会议,未有无故缺席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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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本人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及证券部工作人员保持了顺畅的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管
理、业务发展情况,并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同时,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
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向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反馈关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
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本人重视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本人在 2025 年 3 月
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现场沟通,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关于 2024 年度审计工作进
展的汇报;2025 年 4 月审议《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期间,与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现场沟通,听取了公司内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汇报,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公司财务情况开展了探讨和交流,维护了
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现场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及其他工
作时间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除参加会议外,本人通过现场、电话、微信、视频、
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和人员
进行深入交流,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密切跟进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积极与投资者沟通交
流,解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本人积极关注上证
E 互动等平台上的投资者提问,了解投资者的关注事项,积极履行职责,切实维
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报告期内,本人以现场或线上的方式积极参加履职培训学习,及时掌握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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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加强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
识和理解,以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积极主动汇报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重
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征求本人的专业意见,在重大事项的表决上充分尊重独立董
事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的证券部专门负责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股东会、业绩说明会等会议
组织、会议资料编制等工作,充分保证了本人的知情权,为本人工作提供便利条
件;并在定期报告披露期间,提醒本人履行保密义务,强化合规守法意识。
公司亦及时回复本人的问询,必要时会安排专业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解答,
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及预计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本人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
性及是否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做出判断,并根据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本人认为这
些事项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权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定期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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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定期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
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建立健全了业务流程及内控制
度,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
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
审计服务单位,本人审查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质和专
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认为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的程序履行充分、恰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完整性,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5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财务总
监候选人进行了资格审核,认为财务总监候选人具备出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资格,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选举王世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召开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换届选举相关议案,选举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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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锋先生、黎娜女士、冯银龙先生、王世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黄强先生、本人、高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高则伟先生、周桂林先
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聘任冯银龙先生为公司总
经理,程学来先生、黎娜女士、陆建红先生、陈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凌蕾菁
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任期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公司股东会选举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选举和聘任的
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
制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业绩,行业
和地区的薪酬水平;并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通过,程序合法有效。
(2)、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根据公司
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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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2025 年 11 月 0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议案》、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本人认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解除限售、回购注销、调整回购价格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和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
等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
策,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持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
高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意识,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
勉、忠实的原则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及管理层的沟通,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