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睿雷达: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8 00: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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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保护公
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
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据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
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
控制制度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
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
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
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
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配备与公司规模和业务构成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
员,并且均应具有能够胜任审计部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九条 公司应当保障审计部及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审计部
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
部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
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
审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审计人员对于
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
密责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
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四条 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
予以保证。
  第十五条 审计部对公司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根据需要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
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年度工作报告
和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在半年度结束后提交内部审计半年度工作报告。内部审
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
的改进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
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按时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
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文
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内部审计有关的会
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批
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八)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
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九)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
报表及其他资料;
  (十)向公司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
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一)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
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通常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
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或项目情况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
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
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
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
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
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
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
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
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
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召开专门会议审议,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
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暂时闲置
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如适用)。
  第三十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
部机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
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
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
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责任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
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
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一)审计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工作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或事项进
行审前调查,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内容、
审计方式和实施时间。
  (二)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或在实施审计
时现场通知。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
和可靠性,并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
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
项做出审计结论。
  (四)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建议
或意见。内部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
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六)审计部应当在审计结束后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
部控制缺陷或问题,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
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相关文件和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
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归档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
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三十六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
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公司内部控
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
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均依据公司各有关
规章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有
权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对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
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四十一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被审计单位有权向
公司反映。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司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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