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厦门国贸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开展金融服务关联交易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厦门
国贸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的关联交易,
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风险,加强公司资金安全风
险管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关联交易,指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中约定
的交易,包括财务公司提供的存款服务、信贷服务、结算服务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批准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保障公司的
独立性。公司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不得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
隐匿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内容,包括
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负
责审议财务公司风险评估报告,负责审议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风险处置预案。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是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风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
责与财务公司洽谈及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制订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风险处置预
案,负责交易风险识别、防范及处置工作。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
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履行该关联交易的董事会、股东会等审批程序,并
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风控法务部负责审核金融服务协议,为关联交易提供法务支持,
对因此发生损失的争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九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门负责对关联交易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
牵头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章 风险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应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严格遵循金融服务协议进行
业务往来。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关联交易风险报告机制,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
务报表以及监管指标等必要信息,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财务及合规风险,每半
年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持续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法》相关规定等可能对资金安全产生风险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持续关注财务公司风险情况,包括经营合规风险、信贷业务
风险、投资业务风险、衍生产品交易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财务信息披露准确性
风险、信息系统风险等。
第十四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交易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
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并及时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或财务指标持续
无法满足监管要求;
(二)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
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
等重大事项;
(三)财务公司发生可能对其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
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或超过监管部门限定的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比例;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
的10%;
(八)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重大行
政处罚;
(九)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十)财务公司同业拆借、卖出回购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财务公司
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
(十一)财务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7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十二)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风险处置程序:
(一)发现人员必须立即报告公司财务管理部,财务总监召集有关部门、单位
成立应急处置小组,明确应急处置小组的成员名单及相关职责,并及时向公司总
裁报告;
(二)应急处置小组督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暂停向财务公司新增存
款及其他非必要的日常结算业务,并在必要时,转出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同时
通过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带队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风险事件的原因,分析风险
的动态,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
(三)应急处置小组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
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四)应急处置小组持续跟进风险情况变化,建立日报制度,对实施中发现的
问题及时修订、补充风险处置方案;
(五)应急处置小组落实风险化解措施的实施,确保以最快速度化解风险,保
障公司资金安全。如达到重大经营风险标准,还应按《公司重大经营风险和重大经
营风险事件报告管理规定》履行相应报告程序。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七条 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出现后,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指引和相关监督机关的监管要求进行处理,并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
司增强资金实力。
第十八条 公司应针对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
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事宜,按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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