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睿雷达: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8 00: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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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保证公司稳健经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纳睿
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主营
业务范围外有偿或者无偿地以货币资金、委托贷款、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
外部主体(包括参股公司)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
  (二)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或预付款失去实际业务支撑;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
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
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
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八条 公司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
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
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除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为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
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
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
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
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
序。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财务资助事项的信息
披露。
  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进行披露。公司财务部等
相关部门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
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
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具体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财务资助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对外财
务资助事项的统一登记管理。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配合董事
会办公室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
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
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九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财务部具体经办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公司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相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
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被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等情况,
积极防范风险。在被资助对象具有不能按期还款的风险时,及时通知董事长、总裁
以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就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
助对象的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申请、审核和管理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造成的损失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
越权签署相关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
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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