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睿雷达: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8 0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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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及《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
人员: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如有)。内部董事是指在公司担
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
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
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津贴)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
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
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
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九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
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
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人事行政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
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绩效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三条 内部董事(含职工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
标准,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四条 外部董事的薪酬或津贴(如有)根据相关规定由股东会决定。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参照地区经济及
行业水平,具体津贴标准按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决议执行。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
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职责、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度发放;
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
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性股票、股
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
励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
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
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公司薪酬相关管理制
度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行使职权、参加培训等发生的相关差旅费
用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有
权扣减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二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六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对
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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