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睿雷达: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8 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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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及《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
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
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
票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的选举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如存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
及以上,选举董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如采用累积投票制,则公司将在会议通知中
明确说明。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
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
董事。
  第六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情况、与
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是否持有公司股份、持有公司股份
数量等。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
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
布上述内容。
  第八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时,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公
司董事会对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
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
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积表决票数。
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
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
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一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
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过半
数。
  (二)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
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
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如两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
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再次投票选举
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
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如当选后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则原董事应继续履行董事
职务,该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当选的董事人
数达到法定最低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
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者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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