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方: 大东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8 00: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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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5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
其积极性与创造性,有效提升公司经营效益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商业大厦大
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规模与业绩相符,同时参考外部同行业薪
酬水平;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的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股东会说明,
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方案与考核标准,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
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职能部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开展具体工作。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八条 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全体员工
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各类津贴、补贴
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
   (一)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公司内部董事的年度薪酬与
其承担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其薪酬按照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及标准
执行,不重复领取董事薪酬。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另行向内部董事发放董事职
务津贴。
   (二)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予发放薪酬。经公司股东会批准,
公司可以向非独立董事发放津贴,按月发放。
  (三)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
报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履行职务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
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其中:
  (一) 基本薪酬:根据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并参考行业同
等规模企业相应岗位的薪酬水平综合核定;
  (二)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管理体系,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
根据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结果发放;
  (三) 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等,其具体实施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有关制度执行。
  (四) 福利补贴:依法享受社保、公积金等福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须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
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薪酬,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
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
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四章   薪酬与履职评价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
标准和程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组织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
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依据既定的考核目标及经审计
的财务数据开展,确保评价过程的客观、公正。如出现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
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的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原则上相应
下降,未相应下降的,将在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第十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年度目标完成情
况为基础,结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业绩、工作表现形成评价结果,反馈
给被考核人,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或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果通知后
申诉进行复核,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
薪酬情况,并对外披露。
            第五章   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薪酬实施独立董事津贴制,按月发放。
  第十九条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公
司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结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作出绩效评价并于公
司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具体发放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按程序审议后
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薪酬止付追索机制。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有权追回已
发放的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公司应当及时对内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
  (二)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三)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对相关薪酬的重新考核与追索扣回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董事会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或
正常工作变动需要而离任,导致任期不满一年的,公司按照实际任期和绩效计算
和发放薪酬或津贴。
              第六章   薪酬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应为公司的长远
发展利益服务,并可以随着公司的发展情况变化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
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的其他重大变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相抵触,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追溯至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月【】日
(本制度经 2026 年【】月【】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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