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贝集团: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8 00: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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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范围: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与公司整体业绩挂钩;
  (二)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
  (三)薪酬激励与薪酬约束相统一;
  (四)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标准及考核方案,并进行考核。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董事会负责审议
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方案。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
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企管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协助和配合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
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为年度
基本收入,主要根据承担的岗位职责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以绩效导
向为核心,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相挂钩,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按年考核发
放。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予发放薪酬。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根据市场情况及双方意愿协商确定,并
报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
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激励,激励的主要原则基于相应的岗位职责的履行程度,年度经营目标及个
人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指标。相关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第十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
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绩效计算薪酬或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有所下降,如未相应下降,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尽责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
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地区、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公司经营状况;
 (三)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架构调整;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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