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以下
简称“ESG”)绩效,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
和《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和公司ESG治理工作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证券部/总经理办公室系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接部门。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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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战略与目标、组织架构及管理制度进行审阅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ESG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与ESG治理相关的建议或方案;
(六)对公司在ESG方面面临的风险和机遇进行识别、评估并提出建议或方
案;
(七)对公司ESG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及相关披露信息进行审阅并提出建
议;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证券部/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相关资料;
(三)ESG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
(四)由证券部/总经理办公室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发
展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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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证券部/总经理办公室;
(六)由证券部/总经理办公室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发展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证券部/总经理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
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证券部/总经理办公室。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可以采用现场、电子通信方式或现场结合电子通信方式。
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发出会议通知以及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
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证券部/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可以列席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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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表、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
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档案应至少保存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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