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决策委员会”),
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三至五名公司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
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当委员会召集人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
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决策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
可以连任。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决策
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资格。为使战
略决策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议事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议事规则及时
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
议事规则履行相关职权,但因为其不具备任职资格的除外。在此情形下,战略决
策委员会暂停履行相关职责,直至委员人数满足本议事规则要求。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战略决策委员会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公司或任何全资、控股子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资产经营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或任何全资、控股子公司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确立
或变更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 召集、主持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战略决策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 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查决定。在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六条暂停履行相关职责期
间,本议事规则规定的需由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可直接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决策委
员会委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二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三日须通知全体委员,
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
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
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应由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
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
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
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以
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
件寄回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
为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但非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对议案
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时形成呈报董
事会的会议纪要以及会议决议并向董事会呈报(除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
作此呈报外)。与会全体委员在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
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委员或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除因法律或监
管所限而无法作此汇报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战略决策委员会过去
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
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议事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则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