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股份: 曙光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8 00: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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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公平、公正、科学的薪
酬管理机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管理符合公司规模、公司行业与公司业绩的原则;
  (二)建立以业绩为导向,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奖惩挂钩的原则;
  (三)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的原则。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对于岗薪人员(含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一般按照岗位工资总额作为基数,同时考虑年度经
营所需人员增加情况确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对于一线计件员工,一
般按照年度产销量规划情况确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
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
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
分披露。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和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如下:
  (一)董事
员一致。董事长的薪酬标准范围由公司股东会审议确定。
  (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取年度薪酬,由基本工资、职务津贴、
绩效工资和各类补贴构成。基本工资是依据岗位评估确定的基本报
酬。职务津贴是承担相应职务给予的一种补充福利,根据职务等级、
工作内容以及所承担的工作量的不同,职务津贴不同。绩效工资与公
司业绩挂钩,结合公司经营指标达成情况、个人的工作业绩与表现考
核发放,绩效工资原则上占比不低于年度薪酬的百分之五十。各类补
贴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范围由公司董事
会审议确定。
  第七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需要,可以通过员工持股
计划或股权激励等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中长期激励。
  第八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对专门
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的补充。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九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
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如下:
  (一)公司经营状况;
  (二)公司发展战略、组织机构调整、岗位变动、岗位职责变动
等;
  (三)公司阶段性目标及重大事项的完成情况及贡献度。
  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确定的薪酬标准范围内的薪酬调整(薪酬
数额、结构、发放方式等)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确定。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在董事
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
董事应当回避。公司业绩如果出现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
业绩联动要求。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均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主要围绕经营业绩、工作质
量、领导能力及履职能力等方面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相对应的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
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
展。
  第十三条 董事补贴按每半年度发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
薪酬按照公司薪资发放流程核发。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
依据国家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按月扣除下列项目: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中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三)应由个人负担但公司已代为支付的费用;
  (四)根据公司规定应扣除的其他款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其补贴及薪酬按实际任期进行核算。
          第六章        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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