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含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适用本办法。
公司非公开(含定向)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规则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凡可能对公司发行或存续期信用类债券产生重大影
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
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公司债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市场自律组织规定的渠道发布相
关信息和资料。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
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下属子公司为债券发行主体的,
应根据实际情况及管理需要,制定本单位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一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
性的词句。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
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
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
—1—
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审议
通过。
第九条 作为上市公司,本制度所涉及拟披露的信息如达到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同时按照有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及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公开发行债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限
第十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非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
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公告债
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等信息。债
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对债券发行结果公告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
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2—
第四章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债务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
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的时间。
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
内同时披露。
第十四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以下称“定
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
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
告;
(三)按照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规定应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的,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
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
表。
公司非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债券,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
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披
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
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
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
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3—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
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
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
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券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
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的重大合同;
—4—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以及债券监督管理
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非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债券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
约定。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时点后,原则上不超过 2 个
工作日(交易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
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
发生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本制度的,应当在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
时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
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 2 个工作日
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
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
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
更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
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
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
—5—
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
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
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
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二条 债券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
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券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 5 个工作日披
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 债券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
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五条 债券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
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六条 债券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和处置方案主
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公司应当配合存续期管理机构履行其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
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公司
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
公司或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的要求,持续
披露破产进展以及对投资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按照本制度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
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豁免披露。其他关于暂
缓、豁免信息披露管理规范的要求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和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信息披露负责人为财务总监,交易
所发行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债券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6—
公司资金中心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
门,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具体进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交易所
发行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进行信
息披露管理工作。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下属公司负责人,为相关部门、各下属公司重大信息汇报
工作的责任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有直接责任。各下属公司发生本制
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时,下属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
财务总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包括对专项品种债券的信息披露规定等,按
照法律法规、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市场自律组织的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和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发生矛盾或抵触时,从其规定,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授权资金中心负责解释。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