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吴绍朋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规
定,本人在担任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北方稀土或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以独立性
和客观判断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核,为公司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
不断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水平,优化公司治理,促进规范
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现将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吴绍朋,男,1983 年 7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教授、博士
生导师,中共党员。2015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2 月,历任哈尔滨工业
大学电气工程及自动化学院讲师、副教授。2021 年 1 月至今,任哈
尔滨工业大学电气工程及自动化学院长聘教授。国家级青年人才,哈
尔滨工业大学“青年科学家工作室”学术负责人。兼任中国电工技术
学会电磁发射技术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工业节能与清洁生产协会绿
色电机系统专业委员会委员,电磁发射技术标准委员会委员,青年工
作委员会委员等学术职务,国际大电网会议(CIGRE)A1.45 标准工
作组成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智能电网技术与装备”重点专项(飞
轮储能系统)答辩评审专家,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
结题评审组组长(飞轮储能相关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通讯评审
专家。研究方向为特种电机(脉冲发电机、高速电机、高功率密度电
机、新材料电机)
、集成型电机驱动器、飞轮储能技术及其应用。
过,本人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本人当选为公司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委员。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
职务,未在公司股东单位任职及领取薪酬或其他经济利益,本人能够
保证独立、客观的专业判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情形,不存在影响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形,符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规则》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二、履职情况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情况
履职期间,本人积极参与董事会决策,出席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
议,列席股东会会议,了解审议议题背景,认真审阅会议议案等资料,
以独立客观判断就审议的全部议题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列席股东
出席董事会情况
会情况
本年应出席 以通讯方式出 委托出席 缺席 列席股东
亲自出席次数
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次数 会次数
本人未发生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情形。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履职期间,公司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召开 1 次会议,提名委
员会召开 1 次会议,合计审议议题 3 项。本人作为上述委员会委员,
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了各次委员会
会议,认真审阅会议文件等资料,以自身独立客观判断立场及专业角
度对全部所审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同意将所审议题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三)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履职期间,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召集召开 2 次专门会议,
审议了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公司 2024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及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司经理层成
员 2024 年度年薪兑现方案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议题。本人认真审
阅会议材料后发表了同意意见,同意将所审议题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为本人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提供了便利和支持。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履职期间,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对职权范围内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发表了明确的同意
意见,对所审议题无异议。履职期间未发生需要本人行使独立董事特
别职权事项。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
况进行沟通情况
等情况的汇报,对公司生产经营、内控体系运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
行了全面深入了解。审阅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内审工作
总结及工作计划、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事项,听取年审机构年报审计
工作汇报,与公司审计部及年审机构加强沟通交流,督促年审机构按
时提交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为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证路演中心以网络互动形式召开了 2025 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本
人参加了本次说明会,就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
等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解答了投资
者普遍关注的问题,维护了投资者知情权。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为本人履职提供便利、支持和保障。公司
按照规定程序向本人发出董事会等需要本人参加的会议通知,将详实
的会议材料提前送达本人审阅,为本人决策表决提供了信息保障。公
司与本人保持良好沟通,通过日常沟通交流、参加董事会及股东会等
会议、工作交流群等方式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就本人关心的问题
给予解答,听取并采纳本人对公司永磁电机发展、高端装备研究等方
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公司征求本人对公司高质量发展和“十五五”规
划编制的意见建议,本人结合专业背景和履职经历以及对公司的了解,
向公司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公司及时向本人发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下
发的政策法规、工作提示等资料,供本人了解学习,为本人提升履职
水平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三、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履职期间,本人重点关注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应当披露的关联
交易事项,包括: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公
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及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司
经理层成员 2024 年度年薪兑现方案。上述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
前,本人参加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认真审阅会议
资料并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建议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关
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真实有效,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
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风险可控,考虑了相关必要因素;履行了董
事会、股东会等相关必要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及
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
害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
利益。关联交易决策通过后有效执行。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履职期间,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履职期间,公司不存在此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履职期间,本人重点关注了公司披露的各次定期报告。公司根据
法律法规规定按时审议披露了 2024 年度报告及摘要、2025 年第一季
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审
议披露定期报告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
了审议,发表同意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其中,年度报告提
交股东会审议。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发表明确的同意
意见并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公允地反映了报告
期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发展信息,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公司对内部控制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报告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本人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不断健全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立改
废相关制度,优化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信息沟通与内部监督,进
一步增强公司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公司对内部控
制设计的合理性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内控评价报告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执行情况,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设
计及执行缺陷,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控制度规定等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履职期间,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人对
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续聘的利安达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利安达)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资格、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内控审计工作需要。公
司续聘利安达的理由正当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况。利安达为公司提供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期间,
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坚持独立、
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勤勉尽责、细致严谨,在规定时间内圆满完
成了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工作,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履职期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及经理层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
、
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换届情况,公司完成了董事会
及经理层换届并续聘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定,公司总经理提名宋泠为公司财务总监。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分别召开会议
对宋泠的基本情况、工作履历、任职资格等进行了审查,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具备担任公司财
务总监的能力和条件。公司续聘财务总监事项履行了董事会决策程序
及信息披露义务,程序合法合规。本人发表了同意意见。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履职期间,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履职期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及经理层任期届满,公司完成了董
事会及经理层换届,并于年底根据董事变动情况,补选了部分独立董
事及董事。提交董事会审议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候选人
及拟续聘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审查,公司董事候选人及拟续聘高级管
理人的基本情况、工作履历、任职资格及独立董事独立性符合《公司
法》、中国证监会《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相关议题履行了董事会等决策程序及信息披
露义务,本人发表了同意意见,提名及选任程序合法有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履职期间,本人审查了公司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除外,下
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依据及决策程序,听取了公司主要财务
指标和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及考核程序向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薪酬,能够发挥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董事会及经
理层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情况。
本人审阅了公司《经营管理团队2025年度契约化考核评价方案》
。
考核评价范围、评价体系及方法设置合理,具有较强的激励与约束作
用。依据考核评价方案客观、公正地对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成员实施考
核评价,有利于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激发各方积极性、主
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本
人审查了《公司经理层成员2024年度年薪兑现方案》,公司根据2024
年度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考核办法测算,确定的经
理层成员年薪兑现方案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发展实际,有利于调动经
理层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关联委员和关联董
事对上述方案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上述方案经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履行了公司决策程序,本人对上述方案发表
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公司未发生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情况。
四、总体评价
尽责,较好地发挥了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结合自身
专业优势及工作经验建言献策,为公司做强做优做大稀土永磁电机产
业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为公司高质量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独立董事:吴绍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