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和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履行监督职
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审计监察室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评估工
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撰拟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方案(包含评价要素、评分标准等内容),
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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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方案,开展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
(三)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工作;
(四)负责审计委员会安排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要求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足够的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执行团
队;
(五)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开渠
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
内容,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
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
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报价,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不高于 15%,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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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
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记录;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不低于 40%,
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
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五)审计工作方案;
(六)会计师事务所配备的人力及其他资源;
(七)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安全管理;
(八)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承担能力水平。
在评价过程中,公司应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
要素的得分。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事宜;
(二)审计监察室组织撰拟选聘方案,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选聘方案,确定选聘方式、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并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计监察室根据选聘方案,按照公司采购具体管理要求,配合采购部
门实施选聘工作;
(五)根据选聘结果,审计委员会提出拟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提交董
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会计核算部负责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
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聘期一年。
第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续聘及解聘
第十条 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监察室协
助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评估工作,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年报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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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估。
第十一条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审计工作质量,在选聘有效期内,结
合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评估结果,针对满足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进行
续聘。每年度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
聘。
选聘有效期届满后,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重新启动选聘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因业务需要
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
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
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
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
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公司认为需要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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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在被审计
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况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六章 信息安全与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
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
任和保密责任。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
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
料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
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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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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