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
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
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25年12 月31日(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
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
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
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
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
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
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
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
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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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
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子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
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86.95%,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
业收入总额的96.07%;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
力资源、财务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管理、采购业务管理、担保业务管理、
研究与开发管理、合同管理、对外投资等内控业务事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公司治理、制度管理、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资产管理、融资及担保业务内控
管理、销售及收款内控管理、采购及付款内控管理、产品质量及安全内控管理、研发及知
识产权内控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
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未纳入自评价范围的子公司包括无实体业务公司,由实体子公司统一管理实际为
履行内部职能,拟注销、转让、资产处置类,业务体量小等公司。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
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
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
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缺陷:
项目 缺陷影响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错报≥利润总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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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错报≥资产总额1%
经营收入潜在错报 错报≥经营收入总额1%
所有者权益潜在错报 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1%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要缺陷:
项目 缺陷影响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利润总额3%≤错报<利润总额5%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资产总额0.5%≤错报<资产总额1%
经营收入潜在错报 经营收入总额0.5%≤错报<经营收入总额1%
所有者权益潜在错报 所有者权益总额0.5%≤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1%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缺陷:
项目 缺陷影响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错报<利润总额3%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错报<资产总额0.5%
经营收入潜在错报 错报<经营收入总额0.5%
所有者权益潜在错报 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0.5%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如果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问题的,考虑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
陷:
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②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且更正前信息已影响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
的;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公司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
未能发现该错报。
(2)如果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问题的,考虑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要缺陷:
①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舞弊、其他员工发生较严重集体舞弊行为,并对企业造成
较大损失;
②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并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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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注册会计师发现公司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要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
未能发现该错报。
(3)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缺陷,应认定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缺陷:
项目 缺陷影响
已经形成的直接财 金额≥利润总额5%
产损失或很有可能 金额≥资产总额1%
形成的直接财产损 金额≥经营收入总额1%
失金额 金额≥所有者权益总额1%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要缺陷:
项目 缺陷影响
已经形成的直接财 利润总额3%≤金额<利润总额5%
产损失或很有可能 资产总额0.5%≤金额<资产总额1%
形成的直接财产损 经营收入总额0.5%≤金额<经营收入总额1%
失金额 所有者权益总额0.5%≤金额<所有者权益总额1%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缺陷:
项目 缺陷影响
已经形成的直接财 金额<利润总额3%
产损失或很有可能 金额<资产总额0.5%
形成的直接财产损 金额<经营收入总额0.5%
失金额 金额<所有者权益总额0.5%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如果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问题的,考虑是否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
①公司缺乏民主、科学决策程序,如缺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②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不按规定进行信息上报或披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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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④公司在主要媒体负面新闻频现,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
⑤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
⑥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⑦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
(2)如果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问题的,考虑是否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要缺陷:
①公司决策程序存在缺陷,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②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
③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④公司在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
⑤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制度体系存在缺陷;
⑥公司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⑦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
(3)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缺陷,应认定为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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