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15 证券简称:玉禾田 公告编号:2026-011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总金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禾田”或“公司”)分别
于2024年12月26日、2025年1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
议案》。并分别于2025年8月20日、2025年9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2025年第四
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2025年度对外提
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
累计不超过人民币88.8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2025年1
月 20 日 以 及 2025 年 8 月 22 日 、 2025 年 9 月 8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96、2025-002、
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深圳分行”)
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玉禾田智慧城市运营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城市”)向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福田
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永恒光智慧科技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恒光”)向农业银行福田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永恒光其他股东已承诺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对公司的担保行为
提供保证反担保,并相应签署担保/反担保合同。
现将上述协议公告如下: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方:深圳玉禾田智慧城市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93058C
成立日期:1997年10月27日
法定代表人:程先森
注册资本:11,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华社区宝运达物流中心信息大厦1109
经营范围:楼宇清洁服务、道路清扫保洁、消杀除四害、白蚁防治、环保工
程,清洁用品、机械设备的销售;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养护、城市生活垃圾经营
性清扫、收集;汽车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垃圾分类项目运营管理,垃圾分类技
术咨询与开发服务等。
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 202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501,754.43 415,486.01
负债总额 356,975.93 295,578.55
净资产 144,778.50 119,907.46
项目 2025年三季度(未经审计) 2024年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381,090.68 334,541.27
利润总额 33,601.82 32,486.24
净利润 26,376.91 25,171.19
(二)被担保方:深圳永恒光智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687756
成立日期:2008年8月29日
法定代表人:李勇
注册资本:5,321.064万人民币
住所: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新庄社区大围沙河工业区F1栋301
经营范围: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照明器具制造;照
明器具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电子元器件制造;
电子元器件批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
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市政设
施管理;规划设计管理;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销售;城乡市容管理;园林绿化
工程施工;交通设施维修;城市公园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等。
股权结构:公司控股子公司。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 202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55,711.19 50,202.66
负债总额 31,288.25 29,139.25
净资产 24,422.94 21,063.41
项目 2025年三季度(未经审计) 2024年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28,830.62 53,224.82
利润总额 1,521.60 6,192.10
净利润 1,439.54 5,522.69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合
同一”),现将合同一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日内办理贷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贸易融资、银行保函、
保理(含反向保理)及其他授信业务所对应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
充。
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
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
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
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
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
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二)公司与农业银行福田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合
同二”),现将合同二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
的主合同。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
和担保人承担的延迟履行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
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
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
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
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
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
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审计净资产的48.9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单位提供
担保的情形。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
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