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电机: 中电电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7 22: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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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
《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
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条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
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
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
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
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
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
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
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
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
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
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等的编制及披露,公司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其他相关
监管规则执行,并应取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
应当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
的披露时间。
  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应当及时
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
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
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
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
然免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中期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
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
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
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出现本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
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
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
审查意见,按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
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
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
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
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
  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二)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三)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四)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十五)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挂牌;
(十六)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七)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十八)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九)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三)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五)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
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
     发生。
  重大事件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
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
      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
      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其中财务信息应当送达审计委员会
      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
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并按要求向证券事务部提交相关文件;
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议召开之日起两个
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证券事务部;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
二十六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证券事务部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
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事务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四)总经理审查并签字;
  (五)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
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
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证券事务部及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
     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
     信息;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
     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
     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
  (五)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
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
负责向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参照适用本条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
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五十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
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一条   信息知情人对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
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
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
     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三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
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
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
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
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
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
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
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中电电机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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