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理财业务管理,控制投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
收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证监会法
规及深交所业务规则允许范围内,公司在严控风险前提下,委托
专业理财机构管理自有财产或购买理财产品,以提高闲置资金收
益的行为。专业理财机构包括银行、信托、证券、基金等金融机
构。
委托理财标的:主要用于购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结构性存款,或者以银行同业存款,金融债、
国债、高信用等级的公司债、中期票据等高流动性、固定收益类
产品作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不能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
生品种为投资标的。
第三条 委托理财业务管理由公司总部统一决策与执行;各
权属企业未经总部批准不得开展委托理财业务,严禁擅自操作。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坚持“规范操作、防控风险、谨慎投
资、保值增值”原则,以不影响正常经营、主营业务及项目建设
资金需求为前提,杜绝影响日常生产经营。
第五条 委托理财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严禁挤占
运营、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闲置募集资金若需开展相关业务,
须严格遵守《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福建
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往来资金管理制度》《福建漳州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须严格遵循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报告
及监控流程,结合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状况确定投资规模,不得
超额度、超范围开展业务,不得频繁交易,确保稳健有序。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规避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
不得变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利益输送,杜绝违规操作。
第三章 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及管理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实行分级审批(以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为基准):
(一)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委托理财金额在净资产 30%
(含)以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委托理财金额在净资产 10%
(含)以上,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未超过上述金额的,提交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审议。
第九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可以合理预计未来
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和期限等,根据拟审批的额度金
额,按第八条规定审批;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投资收
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但可
在年度批准的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
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
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
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金融部是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包括委托理财询价、拟定委托理财方案、委托理财资金
调拨与安排、理财业务执行、日常核算及管理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并履行委托理
财业务的信息披露等事项。
第四章 风险控制、报告制度与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严控委托理财产品风险等级,配置低风险
稳健型产品;严格执行分级授权审批,严禁超权限、超额度开展
理财业务;规范合同文本,明确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强化全流程风险约束。
第十五条 当公司委托理财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财务金融部应及时向总会计师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
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
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委托理财事
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
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
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
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
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自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