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发展: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7 22: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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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
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并接受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
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
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
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
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权属企业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
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提出申请,说
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依据、期限及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各相关部门、权属企业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申请内容
进行签字确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
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初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
行复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保存
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暂缓或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所属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
生的影响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
登记材料报送福建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上述
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公司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监管
规则及公司相关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
任人员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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