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王: 对外担保控制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7 22:21:5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
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
简称子公司)
     。
  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子公司应在
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相互提
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原则
  第四条 为了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公司对外担保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
  二、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适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
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
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五条 担保业务的分析与评估:公司应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分析被担保企业的履约能力、反担保
情况,对照本公司的担保责任、担保标准和条件等要求,在对担保业
务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论证的情况下,决定是否办理该担保业务。
  第六条 公司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清偿债务能力
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如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
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免除担保责任等措施;由
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四章 担保的审批
  第七条 担保审批程序:
  一、公司决定为他人担保之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
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二、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应当经过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审议;
  四、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五、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与被担保方签订
担保合同。
   第八条 公司在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遵循以下审批权限:
   一、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
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涉及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
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二、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担保情形。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审议上述第
(五)项规定的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有关股东
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它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法律法规对公司对外担保审批事项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三、董事会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为除本条第二款规定须提交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之外的其它担保事项。
           第五章 订立担保合同
  第九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
  第十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
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
时,应由被担保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间;
  六、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有关责任人必
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质押登记。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
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
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
           第六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
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
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的,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青岛金王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