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印晓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要求,严格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职业
操守,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职责,依法合规、谨慎负责地行使有关法律法规所赋
予独立董事的权力,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并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及专业背景
本人印晓星,博士研究生,现任徐州医科大学教授、药理学博士生导师。现为教育部高
等学校药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江苏省理学2类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江
苏省药理学会副理事长、江苏省药理学会新药临床前药理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国家自
然科学基金、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等多项,以通讯作者发表SCI收录论文90余篇,以第一完成
人申请专利12项,授权4项。成功构建了徐州医科大学的药学类本科专业和药学学科体系。国
家一流专业建设点临床药学专业、药学专业负责人,国家一流课程《临床药理学》课程负责
人。2022年4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关于独立性的规
定,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形,且本人已将《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提交公司董事
会评估核查。
二、年度履职情况
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实地调研等方式,积极与公司沟通,及时了解掌握公司
各方面的经营状况,在充分掌握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依据本人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
立判断,提出独立意见并对公司提交的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具体情
况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对于上述会议,本人在会议召开前根据公司会议通知上所列的审议事项,主动搜集获取
对作出决议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在董事会上认真审议每个议案并积极参与讨论,本着勤勉、
尽责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对董事会所有议案进行了认真思考后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
和弃权票的情况。
(二)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会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了上述会议。
(三)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所做的具体工
作如下:
(1)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在2025年任职期间,本人组织召开了4次提
名委员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
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关于续聘董事会秘书兼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补选1
名独立董事的议案》《提名委员会2025年度工作总结及2026年度工作计划》等事项。本人积
极关注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聘程序,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并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为公司实现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做好
充足的人才储备。
(2)作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在2025年任职期间,本人十分关注公司经营与未
来战略发展走向,积极主动地与公司决策和经营层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投资目
标的实现情况等,做到对投资人负责。在2025年任职期间,本人参加了2次战略委员会会议,
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暨签署Pre-A轮优先股购买协议的议案》《公司2026年度经营
规划》等议案。
(3)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在2025年任职期间,本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证监
会、深交所定期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履行对会计报表的审阅和监督工作,与公司聘请
的审计机构、公司内审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了充分沟通,确保公司定期财务报告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在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共参加了6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及
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的议案》《<关
于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情况监督报告>的议案》《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内部审计部2025年第一季度工作总结及第二季度工作计划》《关于续聘公司财务总监的议
案》《关于续聘公司内审部门负责人的议案》《公司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内部审计部
年第三季度工作总结及第四季度工作计划》《2025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及2026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等议案。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和其他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多次沟通,重点关注了公司财
务报表和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内部审计功能的有效性,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人和其他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有
效沟通,参与讨论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审计计划,认真阅读公司及会计师提的各项材料,
与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季度报告等进行比对印证,监督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年
度独立审计,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维护了审计结果
的客观、公正。
(五)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情
况提供了良好的信息渠道。
获取作出决策所需的资料,进而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
流与探讨,积极解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并以此作为桥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互动,广泛听
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六)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
情况;
(七)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加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深入了解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
重点关注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等相关事项,及
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此外,本人单独或与其他独立董事在公司相关负责人的
陪同下,多次对公司进行现场实地调研、考察,在现场多次听取相关人员汇报并进行现场调
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为公司经营发展建言献策,使本人积极有
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切实有效地维护了公司股东利
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累计在现场工作时间达17天。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
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点对关联交易对方、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
了审查。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合法有效。报告期内,本人未发现公司关联交易事项中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披露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
《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
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展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真实准确。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对拟聘任审计机构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审核,通过对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
业质量等进行核查,本人认为其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能够胜任公司2025年度
审计工作,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
一年。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
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所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已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其中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的议案》时,本人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获
得通过。公司制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考核制度及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计差错更正。
(六)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关于续聘董事会秘书兼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补选1
名独立董事的议案》等议案。关于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审议程序符合相
关规定,选举或者聘任的候选人均具备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因实施了现金分红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资格
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办理了解除限售事宜,可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解除限售所履行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
(八)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规定,履行定期报
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相关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四、总体评价和工作展望
的原则,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出发,关注公司的运行情况,关注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和
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管理层对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健全情况、治理结构的完善情况,积极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对重要事项进行审查和监督,
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职责,充分发挥专业协同作用,与其他独立董事密切配合,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保持良好
沟通,共同推动公司完善治理架构、优化经营决策、防范经营风险,助力公司实现稳健、高
质量发展,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合法、合规、高效开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根本
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印晓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