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公司经营管理
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等法
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其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
规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实现公司目标。
第三条 公司党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强化对
内部审计工作的战略谋划、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四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实际
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提
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公司加强内部审计文化建设和宣导,推行独立、
客观、公正、廉洁的内部审计文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
的内部审计队伍,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证券行业
文化。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架构
第六条 公司建立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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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审计体系,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
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承担
最终责任。董事会负责决定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批准内部
审计基本制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审议内部审计
部门工作报告并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有效性和审计工
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督促管理层为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
责提供必要保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根据
董事会的授权,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以下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
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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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相关内部审计职责未获董事会授权的,由董
事会履行。
第九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
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相
关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十条 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
审计师负责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内部审计
工作有效开展。总审计师应当具有胜任内部审计管理工作所
需要的从业经历、管理经验、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与经营目标、治理结构、管控模式、
业务性质、资产规模等相适应的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审计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之外,根据公司授权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
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为审计部履行职责配备足够的内部审计
人员,并提供充分的工作支持和履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数
量原则上不得少于公司员工人数量的5‰,且一般不得少于5
人。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
门或内部审计岗位的,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和占比与母公司合
并计算。“公司员工人数”指最近一个完整年度报告期末公司
总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在职员工人数之和,不含离退休
职工及与公司或子公司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的证券经纪人等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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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
应当廉洁从业,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严守审计工作独立性
和保密性要求,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审计工作独立性的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
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在开展审计工作前主动向审计部报告
并申请回避。
本办法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属于内部审计监督范围的
公司总部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他下属单位;“被审计
对象”是指属于内部审计监督范围的自然人。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的专
业技能和从业经验。公司应当严格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
和保障审计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审计人员定期培训,根据监
管机构、自律组织的有关要求,提升审计人员的岗位胜任能
力。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秉持诚信
合规、公正廉洁的道德操守,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依规获
取和使用相关信息,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
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审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歪曲事实、
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得
做误导性的或含混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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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对总审计师、审计部负责人、审计部和
审计人员建立独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定期对总审计师、审
计部负责人、审计部及审计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并
对考核机制的独立性作出安排。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
责人的考核。
总审计师、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考核评价称职的,其
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本公司其他同职级人员的中位数;
审计部门的工作考核评价合格的,按照人均不低于本公司总
部其他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的原则,确定审计部门的薪酬收
入总额。
第十七条 公司对子公司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
结合的内部审计管理机制。未设置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
岗位的子公司,其内部审计职能由子公司董事会委托母公司
审计部行使;按照法人公司治理和外部监管要求设置内部审
计部门或内部审计岗位的子公司,实施本级及下级单位审计
监督的全面覆盖,同时在业务上应接受母公司审计部的指导
和监督。境外子公司应同时结合所在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执行。
第三章 审计职责及权限
第十八条 审计部按照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履行职责,
原则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审计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战略、重大政
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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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被审计单位发展规划、决策部署、重大措施
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审计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营活动;
(四)审计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审计被审计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
济活动;
(六)审计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审计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及廉
洁从业情况;
(八)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
反洗钱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九)审计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技术管理、反洗钱工作开
展等情况;
(十)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
改工作;
(十一)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
理;
(十二)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拥有履行职责所必要的知情权、监
督权和建议权,主要包括: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
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
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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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或列席本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
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
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
风险管理、反洗钱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
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
账簿、报表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
险管理有关的资料,经授权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九)及时移送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和违规违纪
问题;
(十)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处理相关违规行为及追究涉
及人员责任、表彰或奖励相关单位与个人的建议;
(十一)提出对下级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建
议。
第二十条 审计部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
中发现的问题;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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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公司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定期组织会议听取
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
划、审计质量控制、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廉洁监督等事项的
管理。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推进内部审计全覆盖,分类别、重
实质地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根据监管要求、发展规划、服务担
当等情况,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内部审计重点与审计
频度,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持续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
有效性,原则上内部审计项目工作程序分为审计准备、审计
实施、审计报告和督促整改四个阶段。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结合被审计单
位或被审计事项情况选派合格、胜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工
作组。审计工作组实施审计前应收集研究被审计单位或被审
计事项的基本情况、风险管理等,确定审计目标、形式、范
围,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审计部原则上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
审计单位下发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
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根据项目审计实施方案,运用
核查、访谈、函证、复核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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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证据,在工作底稿完整准确记录审计过程和审计结论。
第二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在完成审计实施程序后,征求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及相关人员意见,及时出具内部审
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发
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审计建议等内容,做到客观、完
整、清晰、简洁,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和
提出的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进展和结果,提高整改
效果。审计部建立审计整改问题清单和对账销号机制,对审
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
评价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度及有效性,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根据不同的审计任务、内容和管理
需要,灵活运用合适的审计形式:
(一)现场审计:组织审计工作组到被审计单位,现场
履行审计程序;
(二)非现场审计:审计工作组利用计算机网络远程履
行审计程序;
(三)委托审计:在保证审计质量和符合保密要求的前
提下,将被审计事项委托具有胜任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审计;
(四)联合审计:审计部与公司内外有关单位组成联合
审计工作组共同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全面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除重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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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事项以外,个别审计事项需要外部审计支持的经批准后
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外部专家或调配不存在职能冲突的
非审计部门人员等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进行内部审计事项委托审计应建立内部审计事项
委托审计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外部专家或非审
计部门人员的准入管理和工作协调,对其受托开展的各项审
计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
负责。
公司不得将内部审计事项委托给正在为公司提供外部
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将内部审计事
项委托给近三年为公司和该审计事项提供过相关咨询服务
的第三方及其关联机构。
第三十条 审计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内部管理要求,明确审计报告、工作
底稿以及相关资料等审计档案的归档、保存、调阅借用等的
程序、方式、要求。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逐步建立健全审计管理信息系统,
推动计算机辅助审计、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科技在审计
工作中的运用,提升审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通过明确审计标准和业务规范、实施督导、分级复核等方式,
确保审计质量。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定期进行审计质量自我评价,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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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
确整改要求及时限等。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
问题和相关建议进行及时整改,将整改结果反馈审计部,被
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时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
倾向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制定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内部审
计与纪检巡查、法律合规、风险管理、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
监督力量的工作统筹,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
审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支持
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对于发现的违规事项,将根据公司
规定视情况提请对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对于发现的重大
违纪违法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公司
人员考核评价、职务任免、奖励惩罚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对其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督促其改正: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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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
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
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审计部及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
理;涉嫌重大违法的,依法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一)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未发现问题并造成严重后
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遵循内部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实施必要的内部
审计程序后仍未能发现重大风险事项的,可免予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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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修订,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董事会授权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浙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浙商证字〔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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