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促进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
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
情况等。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
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协助董事
会秘书办理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时,需事先履
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
的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提供相关暂缓、豁免披露的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
审,必要时可会同相关部门会签,初审通过后提交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研究,拟对披露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报董事长确认;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得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
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
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暂缓、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
持续追踪并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部门通报事项进展。董事会秘书应当对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进行持续跟踪,发现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或原因已消除的
,应当及时组织披露。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暂缓、豁免披露原因消
除或期限届满前,确保将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不得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
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法律法规、深交
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
相关人员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