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
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准备公
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
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
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
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
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
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
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
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
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
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内部传播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所
知悉的本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
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
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
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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