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
工作管理,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等有关法律规范、规章制度的
规定,以及《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宏达高
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事务,证券部是公司环境信息披
露事务的执行部门。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环境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环境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负责公司日常环境保护的具体执行部门及人员需积极、主动跟证券部沟通,
提供公司环境信息,配合证券部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环境信息的披露内容
第六条 日常环保信息披露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且与环境保护相关的
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中
“重大事项”包括:
停产、搬迁、关闭的;
质押的;
重大事件。
以上“重大影响”“重大投资”的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定期报告中的环境信息披露
公司应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环境信息;也可以根据公
司实际情况,主动在定期报告中适当披露环境信息。
第三章 环境信息汇集流程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重大环境信息汇
总、汇报工作。一旦发生上述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联络人必须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部汇报,并就相关事项作详细说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向各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收集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
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汇报,经董事会审核后及时进行信息拍披露。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九条 对环境信息报告不及时、故意隐瞒重大环保信息等行为,公司根据行为情
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制度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董
事会应及时考虑更换相关人选,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拥有处罚建议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有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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