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世纪华通 公告编号:2026-014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业绩补偿事项的基本情况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世纪华通”)于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2 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调查
结论,公司对 2020 年度相关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上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导致
公司 2019 年重组的标的资产业绩未达承诺。依据公司与绍兴上虞吉仁企业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名“上海吉虞梵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吉虞梵”)、绍兴上虞熠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现名“上海熠趣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熠
趣盛”)、上海曜瞿如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曜瞿如”)
(以下合称“补偿义务人”)签署的《业绩承诺及减值测试补偿协议》及其补充
协议中有关业绩补偿的约定,补偿义务人应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具体需补偿情
况如下:
出让标的公司 交易对价 应承担的补偿 需补偿的股份
业绩补偿方
股权比例 (人民币万元) 比例 (股)
吉虞梵 5.00% 149,011.96 19.33% 24,473,850
熠趣盛 5.00% 149,011.96 19.33% 24,473,850
曜瞿如 15.87% 473,038.28 61.35% 77,680,000
合计 25.87% 771,062.20 100.00% 126,627,700
补偿义务人对《业绩承诺及减值测试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补偿义
务承担互相连带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前期
会计差错更正导致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未达标需业绩补偿的公告》。
二、业绩补偿事项的进展
务,向公司补偿股份 24,473,850 股。公司已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股份回购注销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部分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及补偿
方案部分履行完毕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补充协议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公司于 2025 年 9 月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提起仲裁申请并已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送达的相关胜诉裁决书。上海仲裁委员
会裁定曜瞿如及熠趣盛应分别向公司交付 77,680,000 股及 24,473,850 股在世纪华
通 2019 年重大资产重组中获得的世纪华通股份,并配合世纪华通办理前述股份的
回购注销手续;若不能及时(在相应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足额交付并配
合上述股份的回购注销,就交付不足的部分支付现金补偿款;现金补偿款计算方
式分别为:曜瞿如人民币 772,268,676 元-[曜瞿如当前能够及时交付的股份数+(1+
转增比例 0.2)×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1.93 元]元;熠趣盛人民币 243,310,862 元-[熠
趣盛当前能够及时交付的股份数+(1+转增比例 0.2)×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1.93
元];此外,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定熠趣盛、曜瞿如相应承担部分律师费及仲裁费。
给付义务,与熠趣盛、曜瞿如分别就需履行事宜进行了多轮沟通。于近日,熠趣
盛、曜瞿如分别向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熠趣盛承诺将尽快筹措资金,以现金方式向世纪华通支付人民币
元以及仲裁费人民币 1,603,359.65 元)。
(2)曜瞿如承诺将尽快筹措资金,以现金方式向世纪华通支付人民币
元以及仲裁费人民币 4,694,444.95 元)。
(3)针对熠趣盛的现金补偿义务,吉虞梵、曜瞿如作为业绩补偿债务连带
责任人,承诺对熠趣盛的现金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针对曜瞿如的现金补偿义
务,吉虞梵、熠趣盛作为业绩补偿债务连带责任人,承诺对曜瞿如的现金补偿义
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已采取的措施及后续安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补偿义务人吉虞梵对应所需直接承担的业绩承诺补偿股
份 24,473,850 股已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熠趣盛及曜瞿如分别持有公司股份 2,500 万股及
取以下措施对上述补偿义务人进行追偿:
(一)及时且多次履行告知义务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2025 年 6 月 20 日、2025 年 8 月 4 日等多个
事项进展时点向补偿义务人发出相应告知函,书面告知业绩补偿回购注销事项及
具体方案流程,并敦促各方及时履行补偿义务。
(二)委托专业律师追偿
针对当时曜瞿如、熠趣盛未回函、未向公司表明业绩补偿意愿、未提供业绩
补偿所需文件的情况,公司及时聘请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分析、材料整理等工作,
并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申请,努力推进仲裁进度且
已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上国仲(2025)第 2832 号”裁决书以及“上国仲
(2025)第 2833 号”裁决书,判决补偿义务人需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三)控制补偿义务人减持风险
鉴于曜瞿如在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已持续在减持公司股份,导
致截至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数量已不足以覆盖
其需承担的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数量且不排除其持续减持的可能,公司委托律师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曜瞿如名下所持有的所有公
司股票,以控制其补偿不足的风险。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接受公司提交的财产保
全申请并予以立案,且经法院裁定,将曜瞿如名下的 39,870,000 股公司股票全部
冻结或轮候冻结。
(四)收到裁决书后的多轮沟通与推进
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公司向熠趣盛、曜瞿如发送《敦促履行仲裁裁决告知函》,
并就需履行事宜进行了多轮沟通。在公司管理层的不懈努力与敦促下,熠趣盛、
曜瞿如、吉虞梵于近日向公司作出前述业绩补偿事项相关承诺。公司已指定专项
工作小组,向曜瞿如、熠趣盛就其现金补偿义务进行催收,敦促其切实履行业绩
补偿承诺。
同时鉴于曜瞿如及熠趣盛此前并未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公司已向法院提
起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步对补偿义务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
四、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熠趣盛、曜瞿如应支付的业绩补偿款。公
司将密切关注本次业绩补偿事项后续进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利益,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
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