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微电子: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7 20: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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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赛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
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
                                         法律意见书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6 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于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
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
议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7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
时提案暨补充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补充通知》”),载明公
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7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春云先生提交的
《关于提请增加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为提高决策效率,杨
春云先生提请将《关于拟转让参股子公司瑞典 Silex 部分股权的议案》以临时提
案方式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
将上述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除增加上述临时提
案外,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股权登记日等其
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法律意见书
间为 2026 年 4 月 17 日(星期五)14:00,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1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可以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会议补充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对象为:2026 年 4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
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法律意见书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相关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共 1,393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 209,536,6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8.616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 人,合计持有股
份数 179,596,1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27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 1,383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 29,94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0890%。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网络会议方式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会议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会议补充通知》中未列明
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
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会议补充通知》相符。
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合并统
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其中,议案 4、9 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与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相关的关联股东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
了表决。
  (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09,151,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8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618,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68%;反对204,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06%;弃权180,8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1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209,154,2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4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620,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55%;反对234,9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29%;弃权147,5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209,125,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6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591,6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85%;反对243,6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19%;弃权167,9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09,219,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7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686,11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35%;反对145,89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62%;弃权171,1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3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825,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7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579,8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91%;反对245,9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96%;弃权177,4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3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对于该事项,关联股东杨云春先生、周家玉女士、刘波先生回避表决。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09,021,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11,5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487,894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28%;反对303,636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0%;弃权211,57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32,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209,000,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18,9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467,294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42%;反对316,836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60%;弃权218,97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35,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209,126,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65,9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592,615股,占出席本次
                                         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19%;反对244,5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49%;弃权165,985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36,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206,784,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16,8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250,811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267%;反对2,535,404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05%;弃权216,885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34,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209,080,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45,3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547,025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99%;反对210,69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2%;弃权245,385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21,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法律意见书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张诗伟
                        经办律师:
                                 李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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