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
公司二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 3 月 26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有关事宜》。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董事会过半数董事同意,推举公司董事、总裁马平三主持本次股东会)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6年4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7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
出席对象为:
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471人,代表股份合计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共7人,所代表股份共计543,075,25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09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64
人,代表股份42,087,37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71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470人,代表股份63,934,928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2.601%。其中现场出席6人,代表股份21,847,556股;通过网络投
票464人,代表股份42,087,372股。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股东会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6名董事、4名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四)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
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
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上述议案8.0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应
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由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
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与会股东记名投票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
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
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
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
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如下,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情况 543,075,259 0 0
网络投票情况 42,001,472 64,100 21,800
《 公 司 2025 年 年 度 报
告》全文及摘要
合计 585,076,731 64,100 21,800
其中 中小投 资者投
票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情况 543,075,259 0 0
网络投票情况 42,001,672 57,100 28,600
《 公 司 2025 年 度 董 事
会报告》
合计 585,076,931 57,100 28,600
其中 中小投 资者投
票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情况 543,075,259 0 0
网络投票情况 41,971,672 64,100 51,600
《 公 司 2025 年 度 财 务
决算报告》
合计 585,046,931 64,100 51,600
其中 中小投 资者投
票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情况 543,075,259 0 0
网络投票情况 41,972,172 64,100 51,100
《 公 司 2026 年 度 财 务
预算报告》
合计 585,047,431 64,100 51,100
其中 中小投 资者投
票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情况 543,075,259 0 0
网络投票情况 41,947,172 112,500 27,700
关 于 公 司 2025 年 度 利
润分配的议案
合计 585,022,431 112,500 27,700
其中 中小投 资者投
票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情况 543,075,259 0 0
关 于 公 司 2026 年 预 计 网络投票情况 41,904,472 155,100 27,800
购买理财 产品额度的
议案 合计 584,979,731 155,100 27,800
其中 中小投 资者投
票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情况 543,075,259 0 0
关 于 公 司 2026 年 预 计 网络投票情况 41,972,072 86,300 29,000
开展外汇 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议案 合计 585,047,331 86,300 29,000
其中 中小投 资者投
票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情况 543,075,259 0 0
网络投票情况 42,003,372 57,700 26,30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
合计 585,078,631 57,700 26,300
其中 中小投 资者投
票情况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情况 543,075,259 0 0
关于制定《公司董事与 网络投票情况 41,929,272 102,000 56,100
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管
理制度》的议案 合计 585,004,531 102,000 56,100
其中 中小投 资者投
票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情况 543,075,259 0 0
关于制定《公司董事与 网络投票情况 41,972,272 58,800 56,300
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管
理制度》的议案 合计 585,047,531 58,800 56,300
其中 中小投 资者投
票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郑城 经办律师:魏涛
经办律师:易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