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致: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
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
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中创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
年4月17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下同)的《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通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
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
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
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
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
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
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崂山区深圳路 169 号中创大厦 25 层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李松青主持。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本
次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营业
执照、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237,182,4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180%。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1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44,8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
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2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72,96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5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3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8,227,3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19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以现场、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进行见证。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
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议案的情形。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
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票平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序号 议案名称
结果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公司
会工作报告的 40
议案》
《关于公司独 238,173,0
立董事 2025 年 40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序号 议案名称
结果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度述职报告的
议案》
《关于公司
关联交易确认 227,647,4
及 2026 年度日 60
常关联交易的
预计的议案》
《关于公司及
子公司 2026 年
度向银行申请 238,173,3
授信额度及相 40
关担保事项的
议案》
《关于公司
润分配方案的 40
议案》
《关于续聘会
议案》
《关于公司非
独立董事及高
方案的议案》
《关于制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
理制度〉的议
案》
《关于公司补
的议案》
上述第 1-9 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上述第 3 项议案,谢立军、刘青、丁仁国、高兵、张培城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
避表决。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公司 2025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确
关联交易的预计的
议案》
《关于公司及子公
司 2026 年度向银行
申请授信额度及相
关担保事项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5 年
的议案》
《关于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独立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2026 年度薪酬方
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补选非
独立董事的议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