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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致: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及《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本
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指派的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
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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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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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737) 215-8491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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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中
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召开。
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县嘉峰镇郭北村美中能源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贵公司过半
数董事推举董事张蜀主持本次会议。
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
致。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计 10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180,756,960 股,约
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2.639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统计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贵公司全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东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11 名1。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7,064,128 股,约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
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股东”,不含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关联人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本所未知中小股东之
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共
计 319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2,732,384 股,约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召集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票和监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传来的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
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07,093,78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下同)的99.6500%;678,108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263%;49,2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2) 《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07,087,68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关于公司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05,526,85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关于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207,087,88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 《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207,103,58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32,014,87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7.8080%;668,808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33%;48,700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8%。
(6)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205,560,24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30,471,53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929%;2,220,645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42%;40,2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8%。
(7) 《关于预计2026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205,501,54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30,412,83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136%;2,279,145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30%;40,4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4%。
(8) 《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发放薪酬的议
案》
表决结果:26,401,02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6,401,02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054%;1,149,708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78%;35,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9%。
(9) 《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2,612,51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31,614,17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838%;1,077,608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22%;40,6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0%。
(10) 《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27,863,55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6,865,22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881%;680,108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54%;40,4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5%。
(11)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205,060,15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9,971,44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651%;2,726,437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95%;34,5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4%。
(12) 《关于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205,542,15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 《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206,670,28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31,581,57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842%;1,137,108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40%;13,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
关联股东明再远与第八、九、十项议案存在关联关系,关联股东黄敏与第八、
十项议案存在关联关系,关联股东陈建新与第八项议案存在关联关系,应回避表
决。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经过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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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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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鑫庸
执业律师:____________
杨贵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