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
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
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
公告事项;
书等;
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该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
式、议案内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湖南省长
沙市岳麓区玉兰路 2 号湘邮科技园八楼会议室。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7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7 日 9:15-15:00,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络投票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均为公司
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56,325,789 股,占本
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4.969%。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包括公
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共 158 名,所持股份总数 11,384,654 股,占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公司股份总数的 7.068%。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
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
的股东代表、职工董事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在合并统计会议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
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会议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6
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北京中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邮政科学研究
规划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3,934,52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92%;
反对 394,901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3%; 弃权 23,3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934,522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92%;反对 394,901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3%; 弃权 23,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周琳凯
经办律师: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