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HH L AW FIR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6)第30号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6)第30号
致: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本所律
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
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
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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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
月28日以公告形式在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
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会议于2026年4月17日(星期五)下午15点在青岛胶州市铺集镇东部
工业区,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
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作为本次股
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6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1933095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7.000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19295350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8%;
反对8703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弃权269000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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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9295380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0%;
反对8703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弃权268700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59774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59%;反
对8893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9%;弃权271520股,占出席会
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34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3.5798%;反对88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12%;弃权
回避表决情形: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安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917067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07%;
反对10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4%;弃权272020股,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19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2.8796%;反对10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86%;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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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表决情形:刘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9319353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0%;
反对7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5%;弃权37800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9312891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6%;
反对13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7%;弃权42020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9294468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3%;
反对32433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8%;弃权40520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30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3.3793%;反对324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748%;弃权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294851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2%;
反对31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5%;弃权44920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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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3913177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28%;
反对37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4%;弃权40120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80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1.1075%;反对37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648%;弃权
回避表决情形: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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