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6]第 047 号
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 42 层 518038
电话:0755-2223 5518 传真:0755-2223 5528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6]第 047 号
致: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杰普特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
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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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本
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以及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
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2)(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
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统称“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
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17日上午10:00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
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科姆龙科技园A栋12楼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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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
年4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95,049,423股,其中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250,404股,该等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公司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4,799,019股。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98人,代表股份数为49,449,466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624%。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2人,
代表股份数为35,895,6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650%;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86人,代表股份数为13,553,86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4.2975%。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90人,代表股份数为13,564,6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088%。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
表共4人,代表股份数为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186人,代表股份数为13,563,814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080%。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
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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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 《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 2: 《关于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议案 3: 《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 4: 《关于公司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议案 5: 《关于追加确认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
议案 6: 《关于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议案 7: 《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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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49,446,8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46%;
反对 2,4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49%;弃权 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5%。
议案 2:《关于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 49,446,8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46%;
反对 2,4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49%;弃权 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5%。
议案 3:《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49,446,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38%;
反对 2,4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49%;弃权 6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561,5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反对 2,425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78%;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45%。
议案 4:《关于公司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同意 26,039,6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864%;
反对 3,3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27%;弃权 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561,0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0%;反对 3,325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245%;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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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股东黄治家、黄淮、CHENG XUEPING(成学平)、刘健、刘明已回避
表决。
议案 5:《关于追加确认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
同意 46,916,6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44%;
反对 2,4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51%;弃权 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561,9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6%;反对 2,425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78%;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16%。
关联股东黄淮、CHENG XUEPING(成学平)、吴检柯已回避表决。
议案 6:《关于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49,446,8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46%;
反对 2,4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49%;弃权 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561,9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6%;反对 2,425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78%;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16%。
议案 7:《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49,446,8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46%;
反对 2,4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49%;弃权 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5%。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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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超出上述事
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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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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